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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8-10-18 14:46:00  来源: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刑一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3********,汉族,大学本科,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持C1E证驾驶苏L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扬中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翠竹南路路口时,与对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一辆轿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18年9月4日

  编辑: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