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检察院坚持惩治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2月份对一起挪用资金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促成犯罪嫌疑人董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后,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查明,2008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董某(男,48岁,江苏扬中人)代表某集团下属子公司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与常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母线供应合同,合计价值658588.98元。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合同履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董某利用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在未经某集团许可的情况下,分五次从常州某公司领取母线款合计284570元用于个人消费,扣除案发前归还的70000元和应得业务费103641元,其应当承担的犯罪金额为110929 元,给某集团造成较大损失。2012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脱逃,2014年3月被扬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12月被扬中市公安局抓获并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2月5日,扬中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挪用资金案移送扬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扬中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得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嫌疑人家属有赔偿意向后,考虑到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有利于帮助“非公”企业及时挽回和减少损失,促进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承办人及时与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沟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经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单位沟通,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董某在押期间表现、悔罪态度等因素,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扬中市检察院于2018年2月11日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