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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案件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10-30 10:30: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扬中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近日,由扬中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俞某等6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经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据查明,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男,29岁,浙江苍南人)伙同贾某(男,34岁,重庆开县人)等人,通过其经营的西安快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推广“大信息”和“IMIN”业务,获利9万余元。其中,安装“大信息”插件的电脑,上网用户登陆QQ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QQ空间被插件控制发送指定图片;安装“IMIN”插件的电脑,上网用户登陆QQ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QQ自动添加指定QQ号码为好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3岁,河南郑州人)与吴某结识后,便与快步公司合作使用“大信息”和“IMIN”业务,由王某提供指定QQ号码和指定图片,王某转卖后赚取差价2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朱某(男,28岁,陕西商洛人)、张某(男,26岁,陕西安康人)作为快步公司员工,明知公司软件具备控制他人电脑的功能,仍为公司开发、测试软件并参与提成1万余元。

  2016年10月份以来,俞某(男,36岁,江苏嘉兴人)与快步公司合作使用“IMIN”业务,将软件投放于其实际控制的4万余台网吧电脑中并从中获利。

  2018年2月1日,经扬中市检察提起公诉,扬中市法院对俞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判决。扬中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未适用单位犯罪条款且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遂于2月13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编辑: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