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诉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扬中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17年10月19日、2018年5月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因索要债务,先后3次至被害人家中,用黑色喷漆喷涂在被害人房屋围墙、后门等处。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9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