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嫌吸收客户资金429万元不入账的犯罪嫌疑人
8月16日,扬中市检察院以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依法对吸收客户资金429万元不入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14年至2018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在负责扬中市支公司日常工作期间,以该公司与银行有合作、可提供高息存款为名,向客户王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月息2%-3%吸收“协议存款”共计429万元,并出具加盖其私刻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或者“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印章的存款凭证、协议存款合作协议书。所吸收资金均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存入自己个人银行卡上,用于支付“协议存款”利息和发放员工福利等。2018年7月9日,张卫民因无力偿还客户本金及利息,主动到扬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说明情况。
由于该案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扬中市检察院获悉后高度重视,及时派员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围绕案件定性和查证方向共同商讨,提出建议。同时详细了解案件舆情风险,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查清受害人数和资金去向,做好群众情绪的安抚工作,积极推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确保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