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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8-06-20 10:31:00  来源: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诉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72********,汉族,高中文化,镇江**电器有限公司职工,住扬中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苏L2****小型普通客车,沿扬中市春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心变电所环岛南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菲   

2018年5月23日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