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诉刑诉〔2018〕143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原扬中市**游戏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住扬中市**镇**村**幢**室。被告人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至12日,被告人池某某在扬中市**游戏厅内摆放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3340元。2018年4月12日15时许,该2台游戏机被扬中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扬中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2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共有18个完好机位,每个机位可独立供1人赌博。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池某某至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照片;2.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扬中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1份;6.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菲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