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扬检诉刑诉〔2018〕1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镇**花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4月20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2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苏LR****小型汽车,沿扬中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华园路段时,与临时停靠在此的一辆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