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指对受到不法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给予相应救济的制度。司法救助中的调查核实,不仅是依法开展司法救助的前提性工作,也是实现公正、合理救助的有效保障。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救助对象把握不准、救助效果不佳等问题,亟须通过完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解决。
一是调查核实范围不全面。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司法救助调查核实内容和范围有不同认识,对应当调查核实哪些内容,是否达到形成准确结论的程度以及如何确定救助金额,一般都由承办人自行判断,主观随意性较大。比如,在调查核实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方面,有的承办人往往仅审查当事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是否获得赔偿等基本情况,而忽视查询核实救助申请人的不动产、机动车登记、银行存款等情况。再如,调查核实工作的开展通常只限于当事人申请救助个案,不注意了解同类案件的救助情况,容易造成救助失衡的问题。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对启动调查核实工作仅有“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的规定,没有明确启动调查核实的具体情形和条件,也没有规定统一的司法救助工作平台,导致与相关部门的协查联查机制不健全,救助信息难以共享,无法有效避免不同部门重复救助的情况发生。加之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不畅,调查核实的结论在不同环节无法共享,造成重复核实问题,影响工作效率。
为实现公正、精准司法救助,笔者认为,可从探索规范、高效的调查核实工作方法入手,最大限度防止调查结论失真,实现救助工作规范化。
一是树立能动调查核实理念。司法救助不同于社会救助,是司法机关在办案活动中采取的救济措施,具有鲜明的司法属性。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履行司法救助职责的必要措施。对此,检察机关须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强化司法为民担当,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全面深入地向当事人和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在查明救助对象的真实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准确作出司法救助决定。
二是完善司法救助法律体系。司法救助是国家整体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对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因此不同于刑事检察案件、民事检察案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行政检察案件,应根据司法救助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完善司法救助立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统一、规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是明确调查核实范围。司法救助以解决特定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为目的,由于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不同,可以将调查核实的范围分为“基础内容”和“附加内容”两类。其中,“基础内容”是每个司法救助案件都应予调查核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比如,当事人家庭的经济收入、现有财产、生活开支、负债、因案件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是否已经得到赔偿或救助、类似案件的救助情况等。“附加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特定情况开展的调查核实内容。比如,当事人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就需要了解其有无技能、身体和年龄状况及适合的岗位等。如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就应查明其心理是否遭受严重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等。对因案件而可能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还应查明其受教育情况及生活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与老师同学的关系、学校管理和生活环境状况等。
四是规范调查核实方法。调查核实工作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全面详细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一般来说,调查核实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可以综合采取询问、查询、运用大数据调查、听取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等部门的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真实认定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对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要注意灵活运用不同方法。比如,对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加,采用适宜未成年人的方式了解其生活、学习等情况。
五是完善调查核实程序。司法救助具有鲜明的救急功能,要求快速办理,及时施救。在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案权力清单的配置,由检察长或检察官决定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开展调查核实的形式要件可以参照一般案件的调查要求。此外,可与社会救助部门建立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数据库,实现数据互通互享和调查核实工作“繁简分流”,避免重复救助和不当救助。比如,对政府相关部门已经认定的贫困人员,一般可在调取相关档案材料后直接确定。对法律援助机构已经作出援助决定的,可以不再调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对需要社会救助的,要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