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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背景下培育检察职业精神的思考
2018-11-29 17:23: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作者:蒋春富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强化检察人员特别是员额检察官的职业精神培育,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确保检察官正当履职、实现“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有重要意义。 

  培育检察职业精神,首先要完善检察官职业精神锻造的制度基础。从严治检必须坚持制度先行。2016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笔者建议要进一步配置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条款,赋予一定的强制约束力,增强检察官职业精神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将检察官职业精神制度建设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等紧密结合,强调检察官坚定政治信仰、崇高法治追求及端正职业态度等职业精神的塑造。 

  要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回归检察权司法属性。要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积极完善检察官责制,赋予员额检察官相对独立的检察权,变传统的检察机关“三级审批”为检察官自主决定,真正落实“谁决定、谁负责”,为检察官运用检察权实现法治追求和政治信仰提供条件。同时,也为检察辅助人员提供激励和指引作用,有利于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精神的发展。 

  建立合理的办案绩效评价机制,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转变片面追求数字化的绩效考核方式,将检察官通过执法办案赢得群众赞誉及获得领导肯定批示等直接反映检察官职业精神的内容,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及年终测评指标,引导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充分考虑并照顾到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独特需求,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要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检察官待遇及职务晋升挂钩,积极践行检察官职业精神要求。 

  在司法责制背景下,检察官办案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为防止办案失范情形,必须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体系,强化司法行为规范。要整合监察、案件管理、政工部门力量,加强对检察官政治纪律和办案流程的监督,坚持“事前”和“事中”监督相结合。可定期抽调各业务部门骨干力量,随机对检察官拟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监督,实现事前监督,弥补事后监督之不足。 

    

  编辑: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