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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8-11-05 15:48: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陈志荣

  2007年10月起至今检务督察制度已走过11年历程,它对检察机关完善自身监督、促使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检察职权、严守检规检纪、确保检令畅通,推进各项检察工作规范发展、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从基层检察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备不到位、职能定位不准确、衔接机制不顺畅、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检务督察工作过程中,应着力从完善体制、创新机制等方面入手,有效发挥监督、促进、整改、提高的作用,全面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一、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由于检务督察工作内容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故应摒弃检务督察工作可有可无的狭隘认识,或因基层检察院人员编制问题而将检务督察挂靠在监察、案管等部门的不当做法。应当将检务督察部门按照“机构单设,纳入编制,人员专职”的原则,设置成正式编制的内设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将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精湛业务素质、有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检务督察队伍中来,充分发挥他们敢抓敢管和行家里手的作用,真正做到敢督、会察、善查。同时,检务督察部门至少应配备一名中层正职和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有一名是员额检察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对检察工作全面督察的职责。 

  根据基层检察院部门齐全、具体办理一线案件、需要监督的事项面广量大和细微繁杂等特点,应当实行一把手工程。一是在院一级层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由检察长任督察长,亲自主抓检务督察工作,各分管领导为督察委员会委员,负责对各项检务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二是检务督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检务督察室,负责对各项检务督察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分管检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检务督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检务督察室工作人员为办公室专职成员,内设机构其它部门负责人为兼职成员。三是检务督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督察内容的不同,分设三个专项检务督察小组,即检察队伍、检察事务和检察业务工作督察小组。组长均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分别由政工人事和监察、办公室、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三个专项检务督察小组分别负责对队伍管理、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察。 

  二、关于检务督察室的职能定位和督察方式 

  对于检务督察工作的职责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大统一的检务督察格局,监督检查或者说督察工作统一由检务督察室办理,其它职能部门主要是配合各专项检务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其目的在于: 在检察业务管理这一块,相对弱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突出其案件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 在队伍管理这一块,弱化政工和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其对检察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党组织建设、廉政纪律和办案纪律教育、检察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查办等工作的执行力度; 在检察事务管理这一块,弱化办公室对全院重点工作推进的督查职能,突出其对办公行政事务的督促管理作用,形成用督察促进督促、用督促促进管理的双层监督管理局面。这样,既有利于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又有利于强化职责集中行使,做到了检务督察部门与政工监察部门、与办公行政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相协调,充分体现检务督察工作与部门职能性工作相制约的监督性,促进检务督察工作常态化开展。 

  在检务督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审批程序上,应当对日常性工作、专项活动和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的工作,分别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三种形式。日常督察应在年初制定计划,经督察长和检务督察委员会批准后,由检务督察室在日常工作中实施; 专项督察应根据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制定对应的督察方案,经督察长和检务督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集中督察应是对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中的全部工作或者某一项工作的重点问题开展督察,督察建议由督察长或检务督察委员会委员提议,授权检务督察部门制定方案,并经督察长和检务督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督察工作结束后,写出情况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向督察长和督察委员会报告。这样,每一项督察工作均做到目的明确、程序合法、依法督察、有序开展、成效显著。 

  三、关于检务督察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首先,要建立检务督察与监察、案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三部门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着三种不同职权,发挥着不同的监督作用,三者共同构成了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体系。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分工明确,防止出现部门职能之间的冲突和职责的互相推诿,同时也要加强沟通合作和职能对接,从而形成内部监督制约合力。案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业务部门办理所有案件的全过程,发现暇疵、问题案件进行提醒和纠错。检务督察部门重点对司法办案中易出、常出问题的岗位、环节和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以及检察队伍在纪律作风、机关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督察、责令整改。监察部门主要依据检务督察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检察干警违规违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其主动性和预防性作用不如检务督察。 

  其次,要完善检务督察室与负责绩效考核的政工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检务督察和绩效考核的挂钩,可以有效增强检务督察效果,绩效考核既和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挂钩,又作为职务升迁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政工部门要制定专门的督察结果与绩效考核相对应的评分细则,细则必须内容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务督察信息经督察长同意后,送交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负责把督察信息进行成果转化。同时检务督察室负责对政工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 

  四、关于检务督察工作的创新和保障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创建检务督察工作平台。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员额内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享有更加充分的独立办案权和决定权。面对新形势,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服务于检务督察工作,以此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检务督察工作平台应重点围绕信息采集、分析预警、督察处理三项功能进行设置。信息采集主要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政工系统、案管系统、控申系统、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考核系统信息来完成;分析预警是将采集到的监督信息,自动抓取关键字段后生成统计信息列表,并形成一系列统计图表,以便于检务督察人员从中及时发现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督察处理是依据分析预警接收到的问题信息进行区分,提出督察意见,启动督察流程,进行结果处置。总体上,检务督察工作平台的构建,必须遵循便捷、实时、高效的原则进行。 

  二是提供物质保障,完善检务督察配套措施。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离不开必要的装备,如录音笔、摄像机、执法纪录仪、酒精测试仪等设备应配备到位。专职检务督察人员长期从事督察工作,势必会影响到他们在干警中的测评满意度,对此,院党组应作为特例给予他们政策倾斜,以消除他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后顾之忧。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被督察部门和个人出于自身面子和利益考虑,或多或少存在不愿意接受监督、不配合监督的现象,这就需要督察长和督察委员会出面协调,予以支持。同时应赋予检务督察室充分的知情权、调阅资料权、责令纠正权等权利,并保障充分行使,以确保检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编辑: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