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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步法,“菜鸟捕手”的进阶之路
2018-07-17 16:43:00  来源:


  文/王四齐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

  我曾在审查逮捕部门工作多年,从开始时的手足无措,到上手入门,到渐入佳境。一名新手如何在办案中成长?在成长中提升?特敷衍成文,与君分享,“批捕老手”请自觉绕行。

  一、如何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审查。

  1. 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数。对案件办理进度与方式做到心中有数,如系人数众多的案件,需提前列好讯问提纲。

  2. 看犯罪嫌疑人年龄。主要看是否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是否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3. 看住址与暂住地,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系流窜作案。

  4. 看涉嫌的罪名,注意此类案件办理的难点与审查重点。

  5. 看强制措施情况,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者非法延长羁押期限情况,是否存在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而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情况。

  6. 看羁押地点,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异地关押,如系异地关押,要提前准备好工作证、提押证、提捕书等相关证件文书,并了解看守所的工作时间,作好合理安排。

  7. 看发破立案情况,对案件立发破案时间有个大致了解。并关注是否系指定管辖、交办、督办案件。

  8. 看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注意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涉嫌其他罪名的可能,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该事实中的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是否表述清楚。明确后期审查的重点。

  9. 看存在的证据种类。是否有客观性证据,如有无指纹鉴定、DNA鉴定等证明力较高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不讳。对案件证据情况有个大概的了解,预判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在后期围绕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10. 看提请批准提捕的理由。涉嫌罪名的法条使用是否准确,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充分,依据的是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哪一款。如系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第三款,在后期审查中要注意审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证据。

  二、如何对《发破案经过》进行审查。

  一是案件如何案发,是否系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报案案发,报案是否及时,未及时报案的被害人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未及时报案是否存在其他致伤的可能。是否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如未详细描述,则与侦查人员沟通,通过何种工作发现。

  二是案件如何侦破。案件侦破过程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犯罪发生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建立关联的。如系通过对DNA、指纹与数据库进行比对,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一般不会出错。如系因行迹可疑或者曾与被害人发生过矛盾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此类案件审查要注意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三是嫌疑人如何归案。犯罪嫌疑人系主动投案还是被抓获归案,是否系自首。犯罪嫌疑人被抓时的表现,有无抗拒抓捕行为,有无隐藏、遗弃证据的行为。如在毒品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抓时将自己持有的手提箱扔掉,后辩解称不知内有毒品,但根据其表现可以推定其明知手提箱内有毒品。

  三、如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1. 多节犯罪事实的,在审查时要一事一证,即每一节案件事实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分开罗列。

  2. 多人实施犯罪的,要以每个人在每节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为重点进行审查,如合伙盗窃、诈骗中每个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涉及的数额,共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中,每个人所处的地位、作用,是否系直接致伤者,本人有无持械的情节等。

  3. 对于每类证据审查要根据证据的特点进行审查,要先审查形式要件,即证据收集、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参照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对言词证据进行实质的审查。

  4. 重视挖掘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关联证据。批捕的人常说“事实不能没有,人头不能搞错”,纵观近年来曝光的冤假错案,大多是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方面出了问题。一是看客观性证据,是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DNA、指纹,是否比中了犯罪嫌疑人。但要注意,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生活中存在交集,具备接触案发现场的条件,则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就非常低。如平常就素不相识,生活中不存在交集的可能性,嫌疑人不具备接触案发现场的条件,则证明力就非常高。二是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细节进行深度挖掘。对嫌疑人供述的细节与被害人陈述或者现场勘查笔录中的细节进行比对,如在一起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供称因内急,在被害人家墙角大便,在现场勘察笔录的照片中发现了大便及卫生纸,这些非亲历很难获知的细节,虽然不是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对案件的罪名认定、量刑适用影响不大,但对于认定整个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印证的细节越多,越能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后通过补充侦查获得的印证性证据,即先供后证,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更大。

  四、如何对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审查。

  1. 对于复杂类案件,如涉众型集资诈骗类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建立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在提捕前对证据进行梳理,对涉案人员是否提捕提出建议,对于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实行捕前分流,减轻后期工作量。

  2. 对于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标准案件,能够补正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承办人补正或自行复核证据。如在一起零口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被害人系被尖锐物体捅伤致死,被害人家中的铁叉上检出其血迹,有证人证实案发时段仅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两人在家,现场无其他人进入的痕迹,但犯罪嫌疑人辩解称系被害人自己倒在家中院子旁边的荆条上致死,后复勘现场,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所供称的荆条,排除怀疑后批准逮捕,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3. 对于事实清楚,但案件是否构罪有争议的案件,要多于其他检察人员探讨,及时与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形成共识。

  4.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办案节奏要提前,及时审查作出意见,进行汇报。为领导决策、向上级院汇报留出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承办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负责,坚守法律底线。

  五、如何进行社会危险性分析。

  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要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五项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对这五条进行了细化,要严格对照把握。此外,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重点关注领域要从严打击,对于初犯、偶犯,且退赃退赔的侵财类、轻伤害类等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批准逮捕。

  六、如何撰写不捕说理。

  一方面,区分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对因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捕的案件,重点围绕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进行说理。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捕的案件,重点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理,并制作有针对性与可行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应当指出欠缺哪些证据对因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捕的案件,重点围绕涉嫌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等进行说理。另一方面,区分说理的对象,对公安机关说理要法言法语,对受害人或者其他人员说理要通俗易懂。对于说理可能有碍侦查与影响案件后期处理的,可单独与公安机关口头交换意见。

  最后,建议办案新手要多问、多做、多思考。一是遇到新型疑难案件或者证据较为复杂的案件要多请教身边的人,防止个人思维固化发现不了案件的风险点。二是要多办案、多学习,办案能力的提升需要一个个办案经验积累出来的,遇到案件多收集相关类案的判例。三是对于自己的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学会思考,并善于总结提炼。

  编辑: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