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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2023-01-31 09:33:00  来源:《正义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第191条的立场,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财产被多次转让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无法替代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功能。当事人订立禁止转让特约并办理登记也会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特殊情形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受到添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等限制。在以权利和无形财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关保英:

  构建地方立法动议权促进行政法发展

  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推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在当今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地方立法推动行政法的发展有利有弊。就其利而言,可以充实行政法体系的内容,丰富行政法制度的元素,强化行政法的实施;但也存在将地方立法作为形象工程、选择性治理、威胁法制统一、立法避重就轻等风险与弊害。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探索并尝试构建地方立法动议权,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依托确立地方立法的原则,强化法律保留原则对地方立法的控制作用,在立法法中确立责任条款,完善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

  以刑民一体化界分恶意侵权与犯罪

  恶意是指意图侵害他人利益或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当动机,其本身蕴含着伦理道德评价。恶意侵权是指出于不正当动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犯罪是指刑法中将恶意作为主观构成要件或情节要素的犯罪类型。我国立法规定有恶意串通、恶意注册、恶意诉讼、恶意透支等恶意行为类型。由于恶意概念的不确定性,恶意行为存在复杂的类型形态,有必要运用类型化思维予以分析。关于恶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恶意作为构成要件基本要素的犯罪类型来说,恶意既可以是规范要素又可以是主观要素,既是违法要素又是责任要素,具有定罪功能;对于恶意作为构成要件变量要素的犯罪类型来说,恶意作为反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因素,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恶意犯罪的主观罪过,传统的整罪分析模式存在不足,需要运用要素分析方法针对危害行为、结果等不同客观要素分别确定其罪过形式。关于恶意犯罪的司法适用,应从刑民一体化的角度把握界分恶意侵权与恶意犯罪的核心要素,综合考虑恶意动机的入罪与出罪功能,注重实体和程序上的刑民衔接协调,通过惩罚性赔偿促进刑民责任融合。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春玉:

  立足动态数据信息界定数据犯罪法益

  大数据时代围绕数据处理而形成的数据犯罪,其法益应以数据为中心来建构;但这不意味着应直接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本身平移为法益内容。因为,技术平移的方法实际上是将犯罪对象等同于法益,抽空了法益赖以存在的目的追求并使其丧失了本体论价值。数据犯罪的法益应立足于数据的本质属性,以数据所表征的信息为中心来建构,回归法益的价值反思和目的功能,实现对人的行为而非对技术本身的规制。其中,数据信息是数据犯罪法益的集合体,以数据信息为中心建构法益只是思维和方法的转变,而非法益本体的变革,其涉及的具体法益仍需回归至法益保护体系中予以明确,以动态的数据信息为出发点对数据犯罪的解释和立法作出调整,并对数据信息形成纵向和横向的完整保护体系。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勇:

  确立“不依法履行职责”胜诉要件性质

  当下,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要件认定的研究较为全面深入,但是缺乏对该要件性质的深入探讨。已有的研究成果普遍主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之所以把“不依法履行职责”作为起诉条件,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误读;二是对行政公益诉讼之客观诉讼属性的误解;三是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及相应举证责任的误会。只有恢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胜诉要件性质,才能避免起诉条件的功能扭曲,防止人为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门槛,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保证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和正当性。

  (以上依据《法学》《政法论丛》《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律科学》《经贸法律评论》,陈章选辑)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