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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监督 提升财产刑执行公信力
2018-01-16 10:58:00  来源: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潜意识里不认为财产刑是一种刑罚,因而不履行,从而成了“老赖”,最终使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进而导致财产刑执行成为执行难的瓶颈之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检察院针对财产刑案件执行率偏低,影响刑罚执行公信力问题,积极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强化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一是建立财产状况和执行情况调查机制。制定《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表》和《罪犯财产情况调查表》,以此为载体,通过书面审查、见面谈话、实地走访等多种监督手段,调查法院开展财产状况调查、强制执行措施等情况,确立了文书审查、信息收集、能力评估、移送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步骤。

  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工作机制。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的沟通协调,对财产刑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减免等程序开展全方位监督。通过举办座谈会,共同分析财产刑执行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困难,出台《关于加强留所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坚持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并重,运用惩戒和激励的机制,着力提升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建立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的关联机制。通过与法院、看守所沟通,将罪犯履行财产刑义务情况作为悔罪表现之一,对积极履行的,可以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四是通过与服刑罪犯日常谈话,进行释法说理,敦促其积极履行财产刑。工作中,针对被判处财产刑但未全部履行的服刑罪犯,认真了解其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帮助其解决困难,促进财产刑的履行。针对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具备履行罚金的能力,但不愿主动履行罚金刑的罪犯,由驻所检察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和心理疏导,讲解刑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在亲属会见时,通过向会见罪犯的家属发放财产刑执行提示单等途径,建议亲属配合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刑所确定的义务。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进行释法说理后仍拒不履行的,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便通报法院,监督其强制执行。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石泉县检察院通过运用上述工作机制促使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走上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通过专项检察活动,切实履行对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财产刑执行的权威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的司法公信力。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