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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意见应当写入减刑、假释裁判文书
2018-01-23 10:37:00  来源:
 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但是,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法院往往以没有明文规定为由,在减刑、假释裁判文书中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不予表述。笔者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采纳与否应当具体说明。理由如下:

  一是依法规范办案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63条规定,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并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同时需要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减刑、假释建议书同时抄送检察院的规定理顺了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的关系,即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并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一并移送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对是否采纳监督意见在裁定中作出说明。

  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当前法院裁判文书模式单一,尚不能充分反映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有的说理也比较简单。在减刑、假释裁判文书要求网上公开的背景下,公众尚无法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案件庭审参与主体的情况,也无法知晓各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同时,裁判文书如果说理简单,就无法充分展示裁判者的裁判理性,难以使减刑、假释裁定结论的形成过程得到全面体现。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是全程、同步监督,并且将检察监督意见抄送法院,如果法院在减刑、假释裁判文书中对检察机关的意见没有表述,整个裁判文书没有体现检察监督的痕迹,影响公众对裁定公正性的感受。

  三是强化法律文书说理的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主要包括对提起减刑、假释的事实、依据、程序和劳动改造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亦是法院审理的重点,即对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等内容进行审查。因此,将检察监督意见写入减刑、假释裁判文书,有利于释法说理。当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建议与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采纳检察监督意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说明理由;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与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一致的,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作简要说明。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