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论法的精神》,不禁被法律的魅力、被孟德斯鸠的思想所折服。
《论法的精神》共三十一章,内容涉猎深广,包括法与各类政体原则与性质的关系、法与国家自然状态的关系、法与居民的关系等,是一部相当完整的运用法学比较方法和历史方法的巨著。即使本书大部分章节所涉及的内容都离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有些遥远,但是,作为一代法学巨擘的思想结晶,《论法的精神》仍然有极多的思想观念,超越时空,值得我细细探寻。
而我对本书印象最深刻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所采用的写作方法。《论法的精神》是第一部完备的比较法学的巨著,且自始至终渗透着这一方法论,将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反复交错的比较研究。在书里列举大量历史的、现实的资料,并广泛地结合经济、文化、意识形态、自然状况及国际关系诸方面的背景。第二十九章是表现作者倡导的比较法学方法论的至为精彩的部分,比如:“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情理,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要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因为,逐条比较仅有数量的意义;唯有整体的即从立法精神和法律体系上进行比较才足以揭示法律的实质,反过来才能把握各法律条文的真实意义。
其次,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论述也相当精彩。孟德斯鸠提出了自己对“自由”的全新看法:“自由”即社会各阶级能够相互制约,达到“社会均衡”的宽和状态。但他不相信社会绝对平等的存在,因为总有掌权者能够获得特权,使他所说的个人自由不复存在。值得一提的是,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观点与其“三权分立”学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最后,最使孟德斯鸠享有盛名的,也是《论法的精神》一书最重要的内容,便是其中有关“三权分立”的学说。
“三权”最早是洛克在《政府论》里提出的概念,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洛克并没有说这三权必须分立,只是说立法权是短期的,执行权是长期的,因此通常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分别,但联系紧密很难分开。
与洛克相比,孟德斯鸠的开创性在于其明确提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权力。孟德斯鸠不仅对洛克的三权进行了新的定义,还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三权必须分立的思想,并对不同的政体对三权的划分情况作了具体的分析,说明了三权如果不分立造成的影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成为世界范围内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近现代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读罢本书,回头再看,感叹我辈实属幸运,能够通过付出小小的时间成本就能得到前辈精心打磨的智慧结晶。《论法的精神》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西方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西方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这样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的赞美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