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徐某某(已判刑)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徐某某将0.7克毒品送至扬中市**镇**小区东区,以4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出售。
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徐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徐某某将0.7克毒品送至扬中市**镇**小区东区,以4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出售。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扬中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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