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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盗窃罪
2018-06-20 10:19:00  来源: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9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为山东省枣庄市,住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被告人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栗某某至扬中市人民医院,采取推车的方式,盗窃作案五起,窃得五辆电动车,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951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7日晚,被告人栗某某至扬中市人民医院影像科南侧停车场,采取推车的方式,窃得一辆绿色绿雕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1元。

2.2018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栗某某至扬中市人民医院康复楼楼下,采取推车的方式,窃得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0元。

3.2018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栗某某至扬中市人民医院影像科南侧停车场,采取推车的方式,窃得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41元。

4.2018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栗某某至扬中市人民医院影像科南侧停车场,采取推车的方式,窃得一辆金色小鸟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9元。

5.2018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栗某某至扬中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东侧巷子最北侧,采取推车的方式,窃得一辆深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扬中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18年5月9日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