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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危险驾驶罪
2018-06-20 10:15:00  来源: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诉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7年8月3日、2018年4月2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苏LD****小型轿车,沿扬中市三茅街道**集团门前东西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集团门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18年5月10日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