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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2022-07-29 09:27: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虚假诉讼一直是司法中的毒瘤,它不仅直接侵害了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全面依法履职,坚定不移地推动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工作。

  近日召开的“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上,镇江市检察院除了通报全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相关工作情况,还现场发布了三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X公司与H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

  ——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实4800余万元虚假诉讼

  2012年9月,X公司持两张借条、38张付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归还借款4800余万元及利息。2012年11月,法院对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H公司借款的事实及分期还款等内容。但H公司并未还款,后X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H公司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2014年4月,法院裁定将上述查封的财产交付X公司抵偿债务。

  2016年,T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称,法院于2014年12月判令H公司赔偿T公司损失1000余万元,但H公司早已通过诉讼将全部财产转移给了X公司,导致T公司债权未获清偿。其认为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系虚假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该案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银行流水,发现涉案资金流经多家企业后,绝大部分又回到付款账户。二是查人物关系,发现江某为H公司及其他多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三是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X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且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该公司并无出借涉案款项的能力。四是委托鉴定,10份司法检验报告证实,在X公司向H公司付款当日及次日,有4300余万元又返回了付款账户,200余万元进入了江某个人账户。五是询问关系人,X公司代理律师朱某承认,H公司代理律师赵某是其师父,本案系赵某交由其代理,调解协议在起诉前就已达成,诉讼就是走个形式。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系江某为逃避债务,转移H公司资产而制造的虚假诉讼,遂依法提请抗诉。2020年5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驳回X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履职,强化检察监督。对于民事案件中存在的异常现象,检察机关应保持高度关注,及时研判虚假诉讼线索。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发现诉讼疑点,经研判认为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决定依职权受理审查。

  二是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虚假诉讼真相。因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检察机关应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案件真相。本案中,检察机关有步骤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最终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法院再审改判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推动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和房产,有力地惩治了虚假诉讼。

  典型案例二

  姜某等人虚假诉讼监督案

  ——强化协作配合,凝聚虚假诉讼打击合力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姜某在实际经营某网贷平台的合作公司期间,伙同公司员工多次利用平台撮合的真实借贷关系,以履约保证金为名虚增债务,私下与10余名借款人另行签订虚假线下借款合同,并以自有资金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捏造虚假借贷关系,涉案金额近500万元。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后,姜某指使员工以线下虚假合同及流水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获判决支持。2020年5月,公安机关将姜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某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发现此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遂将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全面查阅刑事卷宗,针对相关涉案人员关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证言与客观书证不相符的情况,检察机关自行开展询问,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有效完善证据链条。二是针对该公司工作人员较多、流动性大的特点,该院结合姜某等人的供述材料,全面梳理公司人员名单,并与法院联动开展案件信息排查比对,发现另有2起以员工曹某、唐某名义起诉的案件,该院将该2起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作为犯罪事实侦查。三是针对自行发现的案件当事人身处外地的情况,联合公安机关制定联动工作方案,由公安机关开展询问、检察机关调取书证的方式,同步协作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收集核实该起案件证人证言、书证5份。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姜某指使公司员工以虚假合同及流水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遂于2020年7月提出抗诉。2020年12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3起案件的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同时,检察机关还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姜某、曹某、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姜某、曹某、唐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三人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织密监督网络。以系统思维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加强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等部门的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相互配合。本案中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后,两部门积极沟通交流、形成共识,达到了刑事追责与民事纠错并重的办案效果。

  二是注重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与法院建立的虚假诉讼线索共享及民事案件卷宗调阅制度作用,通过联动信息排查,抓好线索挖掘工作。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优势,制定联动工作方案,整合刑事侦查与检察调查核实双重优势,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犯罪。

  三是坚持全面审查,强化监督效果。收集排查高质量的案件线索是案件办理的先导,民事检察部门在接收其他部门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要强化线索评估,结合当事人身份、工作性质、虚构手段等因素,综合研判是否存在关联案件。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在接收线索后,通过全面细致审查刑事卷宗,深挖细查,以点带面,最终办理了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三

  黎某、朱某与某物流公司

  虚假诉讼监督案

  ——依法跟进监督提请抗诉,为民营企业避免经济损失

  2016年8月、10月,黎某、朱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分别偿还150万元、175万元及其利息。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某物流公司给付黎某欠款150万元及其利息;于同年11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某物流公司归还朱某借款175万元及利息。2018年3月,某物流公司股东耿某以两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基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两案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向法院调阅卷宗审查,询问当事人、证人,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加强协作配合。经调查查明,黎某实际借给时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76万元,朱某实际借给张某110万元,2016年5月,黎某、朱某受张某指使,分别与某物流公司、张某签订三方《债务转让协议》两份,约定张某对黎某的借款债务150万元、对朱某的借款债务175万元全部无偿转让由某物流公司承担,并将虚增的债务74万元和65万元串通伪造借据作为起诉证据。

  该院审查认为,某物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与黎某、朱某恶意串通将其个人债务无条件转移由某物流公司承担,并虚增部分债务,严重侵害了公司及其股东权益,扰乱了诉讼活动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涉嫌虚假诉讼,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

  该院持续跟进监督,于2020年7月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0年8月,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再审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黎某、朱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是依职权跟进监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依职权跟进监督,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依托检察职能提请抗诉,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管理人利用职务便利,转移个人债务由公司承担,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托职能在办案监督中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抗诉,法院再审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民营企业挽回325万元经济损失,是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案例。

  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虚假诉讼往往由于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恶意串通的封闭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单打独斗往往难以取得进展,需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加大调查取证力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张某与黎某、朱某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很好地固定了案件证据,为案件抗诉成功最终获得再审改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张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