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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促进旧案执结
2021-04-19 11:10: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拖了6年的罚没款终于追回了!”日前,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电扬中市检察院感谢检察官持续跟踪监督。在检察院的监督执行下,他们已经收到了被执行企业的106万余元结案款。

  2014年2月,扬中市某水泥厂在生产许可证到期且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的情况下,无证生产水泥共计3000余吨,扬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2月因机构改革并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水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没款共计89万余元。“当时水泥厂表示经营遇到困难,向我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被批准后于当日缴纳了23万余元罚款,余款66万余元未缴纳。”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此后,水泥厂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该局只得于2014年9月向扬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加处罚款60万元。在法院冻结水泥厂银行账户强制执行21.5万余元后,水泥厂再次表示陷入了资金紧缺的生产困境,法院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为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市场监督管理局便向法院提出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事情一拖就是6年,2019年扬中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水泥厂的银行账户在2014年11-12月间连续有大额款项进出,其账户最大余额出现在2014年12月25日,当时余额为300余万元。该案具备执行基本条件,建议法院继续对水泥厂尚未缴纳的款项实施强制执行。

  为了第一时间掌握案件进度,扬中市检察院多次与法院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交流探讨。2020年11月,承办检察官核查银行账目后发现,该水泥厂已具备履行能力,遂向扬中法院再次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恢复执行程序。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迅速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将剩余款项及滞纳金106.436万元案款执行到位并及时发放给了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更彰显了检察监督的价值,对违法的市场主体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