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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执行及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0-06-24 18:34: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闫 博 唐 莹

  禁止令是法院根据管制犯、缓刑犯的人身危险性情况,禁止管制犯或缓刑犯在管制执行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监管措施。禁止令制度对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管制、缓刑的监管,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现实工作中,禁止令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管难度大,因帮教人员缺乏,罪犯存在抵触情绪,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是否遵守禁止令的监管手段有限。随意性强,适用禁止令存在内容笼统、针对性弱、操作性差的问题。检察监督未凸显,因没有禁止令执行的具体细则,检察机关只能按照一般社区矫正的规定进行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禁止令执行检察监督,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笔者建议:

  适用禁止令应当具备可执行性。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对象、手段、场所、原因等多种因素,满足“确实可执行到位”、“确实有利于教育改造”、“确实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时才可发出。

  明确执行程序。做好调查评估,对委托调查评估的,受委托机关应当就委托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严格宣告程序,接收禁止令罪犯时,要向其明确宣告被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规后果。从严掌握审批事项,严格控制禁止令罪犯请假外出,防止脱管失控。依法及时处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罪犯违反禁止令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相关证据材料,做出相应处罚。

  提高执行能力。加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公检法以及对禁止事项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监管,制定针对性的执行方案,明确监管措施,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加强顶层设计,对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及解除等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加以立法完善。

  加强检察监督。运用专项检察、巡回检察的方式,对禁止令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司法行政机关监管被适用禁止令罪犯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解决禁止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现执行不当或者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督促执行机关整改。

  编辑:张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