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舌欲,张三、李四、王五、马川4人借助夜色掩护,多次至扬中市三茅街道、西来桥镇等地,通过采取将有毒物质拌在碎肉或骨头里引诱狗食用的方式,盗窃草狗或宠物狗多条,造成恶劣影响。前不久,4个“偷狗贼”被扬中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4人又“馋了”:约好去扬中市西来桥镇盗窃。张三提议并提供药狗的毒药,王五负责开车并指引盗窃地点,李四与马川负责投毒杀狗,4人约定所获赃物均分。
4人配合默契,当晚前4次均得手。在最后一次到被害人李华家盗窃时,因狗的呻吟声引起李华注意,其通过翻看自家监控,发现自己家养的两条草狗被两个戴帽子的人偷走,李华就和丈夫一起到门外查看。李四与马川发现情况不妙,赶紧将两条狗藏起来,准备“开溜”。结果4人驾车出逃时前方无路只好返回,又到了李华家门前,而此时,李华和家人早就“恭候多时”。李华看到车里坐着偷狗的人,要求查看后备箱。王五不同意,还叫嚣着让李华报警。李华报警后,民警到场打开后备箱发现,里面有死狗3条、一条活着的小白狗,还有毒狗药、盗狗工具若干。
民警将4人带至派出所,4人交代了他们先后多次盗狗的犯罪事实。民警在张三家储藏室冰柜里查获已剥皮狗若干。铁一般的证据面前,4人如实供述了为满足自己喜好吃狗肉的癖好,合伙或单独作案,多次盗狗的犯罪事实,其中张三、李四、马川共同作案8起,王五单独作案2起,其中一起未遂,伙同3人作案5起。
4月26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4人诉至法院,4月30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李四、马川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贺俊 范海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