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孙某龙、孙某某相互纠约至扬中市**街道**花苑**栋**室,被告人孙某某在外望风,被告人孙金龙通过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得戒指、项链等物共8件,经鉴定,前述物品价格为人民币73635元。
2.被告人孙某龙、孙某某在前述盗窃得逞后,二人随之觅得另一户盗窃地点,利用同样的盗窃手段,入户窃得一瓶国台酒,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99元。
案发后,除国台酒之外,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扬中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小豚说案 | 萌新探“检”记
落实代表意见 主动接受监督 | 镇江市人大代表(扬中团)意见反馈会暨全市检察工作通报会在扬中市检察院召开
【新时代检察宣传周】高墙内外的正义守护
扬中市院微信公众号
扬中市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