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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受贿案
2018-10-18 14:50:00  来源: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刑二刑诉〔2018〕3号

被告人刘俊,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扬中市**局**、**,住扬中市**镇**社区**组。被告人刘俊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纪成,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涉嫌受贿一案,由扬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刘俊利用其担任扬中**委**、**领导小组**、**和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农村工作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代理、资金拨付、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49万元,购物卡面值计人民币9.1万元,加油卡价值人民币3万元,黄金价值人民币2.12万元,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3.2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俊利用其担任扬中**委**、**领导小组**、**和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盐城市扬中**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蒋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9万元。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市区**路**门市部,收受蒋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市区**路**门市部,收受蒋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市区**路**门市部,收受蒋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4)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俊收受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贿赂的人民币60万元。

2.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俊利用其担任扬中**委**、**领导小组**和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工程老板刘某某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43万元。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镇江某小区刘某某车上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5)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7)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8)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9)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0)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3.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俊利用其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扬中)原负责人马某某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马某某贿赂的通达商厦购物卡,面额价值人民币共计3.1万元。

(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扬中市**局的办公室收受马某某贿赂的5张面额为1000元的通达商厦购物卡,价值合计人民币0.5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扬中市**局的办公室收受马某某贿赂的8张面额为1000元的通达商厦购物卡,价值合计人民币0.8万元。

(3)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扬中市**局的办公室收受马某某贿赂的5张面额为1000元的通达商厦购物卡,价值合计人民币0.5万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扬中市**局的办公室收受马某某贿赂的8张面额为1000元的通达商厦购物卡,价值合计人民币0.8万元。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扬中市**局的办公室收受马某某贿赂的5张面额为1000元的通达商厦购物卡,价值合计人民币0.5万元。

4.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利用其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镇**站**李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李某某贿赂的6张存储金额为5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储值卡,价值合计人民币3万元。

5.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扬中市**酒类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谋取利益,在许某某经营的**茶业店内收受许某某贿赂的12张面额为5000元的**茶业购物卡,价值合计人民币6万元。

6. 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谋取利益,在市区昌盛路的体育场附近收受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

7.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扬中市**驾培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谋取利益,在其位于**镇**社区**组的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8. 2016年,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苏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姚某某朋友的女儿安排工作,先后2次收受姚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姚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姚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9.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镇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翟某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翟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翟某某贿赂的10张面额为5000元的瑞祥商务卡,价值合计人民币5万元。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翟某某以5万元现金将上述5万元瑞祥商务卡购回。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翟某某贿赂的10张面额为5000元的瑞祥商务卡,价值合计人民币5万元。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翟某某以5万元现金将上述5万元瑞祥商务卡购回。

10.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扬中市**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赵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

(1)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扬中市经开区长兴路口附近,收受赵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扬中市老防疫站附近,收受赵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1.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扬中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陈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20克金条4根。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2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陈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20克金条2根,财物折合人民币3万元。

(2)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陈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陈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20克金条2根,财物折合人民币3.12万元。

(4)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俊在其**镇**社区**组家中,收受陈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金条四根等物证;2.户籍资料、任职文件、工程合同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俊的供述与辩解;5.扬中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信东

2018年8月29日    

  编辑: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