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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8-06-20 10:34:00  来源: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诉刑诉〔2018〕1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住扬中市**镇**路**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在扬中市**商厦**楼扬中市**服务部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虎鹤双形押分型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11540元。2018年4月16日17时许,城西派出所民警至扬中市**服务部检查,当场查获该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及营业款19540元。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至扬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1份;5.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菲   

2018年5月23日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