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的基本概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要准确理解定密概念,应注意以下3个方面。
定密的主体是机关单位。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内部具体负责定密的人员代表机关单位行使定密权,履行定密职责,其行为后果属于机关单位。
定密要依法进行。机关单位要在保密法规定的定密权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定密包括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将国家秘密的确定称为定密,并将其与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相提并论。这是从工作流程角度对定密作出的狭义理解,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密概念。
定密的基本原则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最小化、精准化。要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密级精准、保密期限最短、知悉范围最小。
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权责明确”,要求机关单位一定要在法定或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工作,定密不得超出定密权限。“依据充分”,要求机关单位定密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要依照保密法和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进行。“程序规范”,要求机关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定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及时准确”,即必须在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的同时就启动定密程序,并充分考虑形势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变更或解除其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就是要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及时,准确,规范定密,防止定密不及时或者该定不定,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就是要充分遵守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及时作出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