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值班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及重要紧急事项,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全院值班工作,制定工作日及假期值班表,确保值班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规范有序、处置稳妥、安全保密、反应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带班领导由本院领导担任,指导值班人员开展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并及时上报,对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按照本院制定的值班表进行轮值,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在值班室进行值守,不得擅自离岗。发现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报告,并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协调工作。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意识,熟练掌握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处置报送要求,交接前须完整填写值班日志。特殊敏感时期及节假日,值班人员还应按照市委市政府、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要求,在指定时间进行电话报备。
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监督配合门卫安保人员落实安保措施,做好机关区域安全巡查、外来人员应对处置等工作,共同维护机关安全。
第八条 值班分工作日及节假日值班,工作日值班时间为18:00-次日8:3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8:30-12:00、12:00-18:00、18:00-次日8:30。每个时间段分别安排1名值班人员在岗值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特殊敏感时期等,根据相应要求另行安排值班时间。
第九条 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应通过现场指导、电话沟通等形式负责具体值班工作。特殊敏感时期应根据要求执行现场带班。
第十条 超过50周岁男性干警及女性干警不参与晚间值班。值班人员因工作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不适合参与值班工作的,须在次月值班表发布前报办公室,经核实后不参与排班。
第十一条 因紧急公务或个人原因不能参与当日值班的,自行协调调整班次,经带班领导批准并向办公室报备后,进行换班。因公协调班次有困难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换班。
第十二条 工作日、周末及三天以内小长假按照一般序列排班;春节、国庆、五一等三天以上长假按照单独序列排班;重大活动、特殊敏感时期根据上级具体要求另行排班。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来电并如实填写值班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情况、交接班情况等。重要来电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如遇突发事件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全过程。
第十四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到位;交班人员应将值班情况、未处理完毕事项等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并记录交接班时间,保证值班工作无缝对接。
第十五条 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值班当日严禁饮酒。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发生。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或使用值班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检务督察部门适时对值班工作进行督察,及时通报督察结果。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值班期间因擅离职守、处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值班、带班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