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9、10月份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甲至被害人陈某甲的**有限公司,将其办公室的一只JEBO牌玻璃鱼缸、一块喷砂厚玻璃砸破。经鉴定,此次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005元。
2、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至**镇**村**号的被害人陈某甲住宅中,将其住宅厢屋的两樘铝合金双层钢化玻璃的窗户和一块爵士白大理石窗框砸破,将厢屋的一樘304型不锈钢厨房门、围墙的一樘304型不锈钢围墙门及一台美的牌落地式空调室外机砸坏。经鉴定,此次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222元。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