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4日20时40分至21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在扬中市扬子东路好歌迪KTV二楼C38包厢唱歌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某先将杯中啤酒泼到被告人王某某脸上,后被告人王某某一气之下用啤酒瓶等物将受害人周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更多…本院要闻
- · 护一江碧水,守一片蓝天 | 检察公益诉讼擦亮“生态岛城”绿色底色
- · 检金联动聚力 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 · 落实代表意见 主动接受监督 | 镇江市人大代表(扬中团)意见反馈会暨全市检察工作通报会在扬中市检察院召开
- · 以青春为誓 平安有我 | 青年检察官刘璐的公益诉讼十年路:把“检察为民”写进街头巷尾
- · 检察护航夕阳红 普法暖心护老同行
- · 十年旧债背后的“幽灵”担保
- · 以青春为誓 平安有我 | 张莹寅:14年“追锋”路,她用青春书写“检察答卷”
- · 三级检察院联动为因案致困老人排忧解难
- · 穿上检察蓝的那一刻,她未曾想到如今和扬中孩子们的羁绊竟这样深……
- · 第81次检察开放日 | 一场法治与青春的奇妙“遇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