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检察院监督保障被监视居住人会见权。日前,扬中市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中发现,2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向执行民警提出会见其辩护律师的请求并提供联系了方式,被执行民警拒绝。扬中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执行民警无正当理由拒绝犯罪嫌疑人会见其辩护律师的请求显属不当。2月26日,扬中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将犯罪嫌疑人张某要求会见其辩护律师的请求尽快通知到位;在执法办案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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