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排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调解结案。经查,镇江市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检测: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63倍。经向专家咨询,因污染环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为6.88万元。2018年11月12日,扬中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22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公司自愿承担生态修复及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6.88万元,并在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在扬中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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