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江日报
近日,扬中市法院审理了一宗村干部受贿案,51岁的刘某从收受“一点小意思”开始,一步步滑向犯罪泥潭。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公诉人、扬中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村社建设服务中心是街道对村社建设直接管理单位,属于股级建制,刘某是村社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虽然职务级别较低,但其一手掌握街道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房屋拆迁拆除审批权,工程款拨付签字权,工程质量监管权等权力,遂成为一些工程老板眼中的“财神爷”,这些老板也不定期上门拜访。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在刘某整个受贿生涯中,都有他的身影。
2013年11月的一天,刘某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刘某说起要带妻子去上海看病,李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助联系专家医生。几天后的周末,李某自己开着私家车,并带了一辆商务车,将刘某夫妇二人送到上海,为他们安排了酒店,并留下2万元现金。刘某说:“你这是什么意思?”李某道:“没什么,一点小意思。”随后,李某隔三差五就到刘某家中、办公室等地“谈事情”,每次都会给刘某“一点小意思”。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回报,刘某也在建设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给李某介绍业务、开绿灯。
经查,刘某在担任村社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从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2年多时间内,连续17次收受相关工程老板贿赂的现金,共计收受他人的贿赂55万元,其中最大的单笔金额达到10万元。在刘某的受贿总额里,单是李某一人就“贡献”了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