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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更好发挥职能初探
2019-04-24 11:19: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检察机关如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更好发挥职能初探

 

  --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为例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情况,解析本地黑恶势力犯罪呈现的特点,深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检察机关维护扬中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检察机关 扫黑除恶 特点 问题 建议

  2018年以来,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前沿阵地”的基层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的决策部署,必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政治战、人民战、整体战、阵地战、攻坚战。

  一、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迅速部署、稳步推进,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依法、准确、有力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文成辉、王兴兵等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有33人。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田启设(男、51岁、江苏镇江人)、文成辉(男、57岁、江苏镇江人)和王兴兵(男、50岁、江苏省镇江人)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长江镇江新区段95号浮标水域非法采砂,并以合伙、收取17%到23% “代泵费”的方式控制黄德华(男、55岁、江苏扬州人)、吕士武(男、62岁、江苏扬州人)等人的采砂船,由田启设统一缴纳水上执法部门的罚款,并由文成辉组织开采和销售水砂。形成了以田启设、王兴兵、文成辉为首的采、销一条龙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田启设、王兴兵、文成辉等人采得水砂后,由文成辉负责联系,分别卖给董再成(男、38岁、江苏淮安人)、朱洪木(男、50岁、安徽芜湖人)、徐伟(男、35岁、江苏南京人)等人。其中,田启设、文成辉、王兴兵非法采矿犯罪金额为181.58万元;吕士武非法采矿犯罪金额101.4万元;黄德华非法采矿犯罪金额12.14万元。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因黄德华等人对田启设、文成辉、王兴兵不断提高“代泵费”心怀不满,多次停工并欲撤伙与他人合伙采砂。田启设、文成辉、王兴兵遂指使王金元、焦建飞等人随意殴打黄德华及其妻子,以及采砂船上的的工人。

  2017年10月17日,田启设、文成辉将采砂船卖给陶瑞燕(男、37岁、安徽芜湖人),因船舶停靠问题,双方产生矛盾,遂纠约人手在新区吉祥桥斗殴。后王金元等人携带钢管、棒球棍至吉祥桥,陶瑞燕纠约毛源(男、38岁、江苏镇江人等人也持械至现场,双方对峙中,王金元一方持械将陶瑞燕的黑色奔驰轿车倒车镜砸坏,后经人劝说后各自散去。

  扬中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田启设、文成辉、王兴兵、吕士武、黄德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涉嫌非法采矿罪。其中田启设、文成辉、王兴兵、吕士武情节特别严重;田启设、文成辉、王兴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王金元持械聚众斗殴,涉嫌聚众斗殴罪;王兴兵、文成辉、田启设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且均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董再成、朱洪木、徐伟等27人明知是非法采砂所得仍予以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追捕1人,追诉5人,就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次。目前,本案已经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从严,准确无误地打击这些恶势力。

  二、扬中市涉黑涉恶案件呈现特点

  总结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可以看出当前扬中市涉黑涉恶犯罪呈现出的主要特点为:

  (一)案件类型单一。截至目前,涉黑涉恶案件中,主要以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为主。其中,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8起涉黑涉恶案件中,非法拘禁案件4件,聚众斗殴案件2件,寻衅滋事案件2件;公诉部门受理的2起涉黑涉恶案件。这些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扬中市涉黑涉恶案件的主要类型,也为扬中市扫黑除恶工作重点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以外来人员为主。截至目前,通过梳理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户籍情况,发现当前涉黑涉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为山东、安徽籍或长期居住在扬中,他们常常以自己的居住地为中心实施犯罪活动。

  (三)社会危害性大。扬中市的黑恶势力的规模较小、力量较弱,但其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却极其严重。在犯罪过程中,他们三五成群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等犯罪活动,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给人民群众的心理蒙上阴影,使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文成辉王兴兵等33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系一起涉恶案件,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犯罪类型多样,性质恶劣,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虽然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各政法机关依据自身所掌握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对究竟是否属涉黑涉恶犯罪仍可能会发生分歧,特别是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要求更严,证明标准更高,例如对于案件出现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罪名、发现被告人具有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等情况需要核实,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流时,可能会发生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分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上存在分歧,从而出现对恶势力犯罪没有予以认真细致分析,而轻率地作为涉黑犯罪处理的情况,最终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既不利于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也很难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二)在处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由于过于“从严”,无法达到宽严相济的效果。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要在法定范围内从重从严,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而加重处罚,不能不顾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一并从重,一概顶格处理,不然就会导致扫黑除恶斗争脱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产生不良的负面效果。但在实践过程中,过于片面追求从严从狠从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可能就会出现在对犯罪事实把握不全面的情况下,未就案件是否涉黑、犯罪程度有多深、危害有多大进行细致分析就草率进行快捕快诉,从而降低了办案质量,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建议

  (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按照最高检关于正确处理“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的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两部制订的办理黑恶势力的司法解析来办理案件,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同时,要正确区分适用对象和条件,分类处理黑恶犯罪涉案人员,实事求是地认定犯罪性质,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从严打击;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做到对黑恶犯罪涉案人员的精准惩处,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

  (二)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做好黑恶势力犯罪的快捕快诉。在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提前介入实质化,做到办案程序上的提前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进行删繁就简,突出审查关键要点和重点内容;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由侦监、公诉部门互相协助配合,形成办案合力,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涉黑涉恶犯罪。

  (三)完善案件协调配合机制。涉黑涉恶案件由于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大众关注度较高,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全面查清案情与证据,强化与当地公安、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沟通协调,当出现涉及罪名认定、案件证据、法定情节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与公安机关出现分歧的重要情况时,应当及时沟通交流,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将案件相关事实调查核实准确,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四)延伸检察职能,最大限度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空间。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纵深发展,建立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提高青少年的识黑辨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青少年人身、财产安全;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协作机制,依法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检察建议,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结合公益诉讼工作,严厉打击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黑恶势力,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对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破坏创新驱动发展、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及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自主经营权等涉及黑恶势力的民事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五)加强法治宣传,营造扫黑除恶良好社会氛围。以报纸、广播、手机、微博、微信等新旧媒体为宣传途径,以检察官以案释法、法治进校园、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为活动载体,以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宣传阵地,全面宣传党和国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经验做法和办理的经典案例,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态度和决心,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张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