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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检察院学习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及其创新模式
2019-04-24 11:03: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黄卫群检察长带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学习典型案例及其创新模式

  创新办案模式促进当庭宣判

  着力提升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庭审效果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成功指控邱士平等42人

  特大涉恶传销案件

  黄卫群检察长带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学习典型案例及其创新模式。

  近年来,以网络交友为名,行诱骗加入传销组织为实的传销犯罪屡见不鲜。其中,不愿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被非法拘禁、辱骂殴打、暴力劫取财物的情况也频频出现。对象的不特定性、手段的暴力性、行为的隐蔽性,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在办理邱士平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案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审细查,快审快诉,42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新闻媒体对该案实时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邱士平等人涉恶传销案件基本情况和诉讼过程

  2015年6月,邱士平在他人诱骗、胁迫下加入福建省三明市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分支,因被公安机关打击,该分支辗转至江西新余、鹰潭、宜春等地继续进行传销活动。2017年2月,因上线经理退出,该分支人员解散。时已升任该传销组织分支大主任的邱士平为非法谋利,创立了自己的传销组织,自任经理,并先后升任李林德、李迪为大主任,升任单畅、高和平、宋妹为主任负责该组织的管理工作,继续沿用之前的模式进行传销活动,以销售“天津天狮”产品“香妃丽人”为名,诱骗他人到该组织后再拘禁、胁迫、殴打,并强迫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产品加入该组织,然后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拉人头,骗取财物。期间,该组织总计对22名人员进行了非法拘禁,且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20日分多次从被害人金振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处强行劫取人民币共计79500元。

  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该案,除其中2名未成年被告人另案处理外,其余42名被告人均被依法提起公诉。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对该特大涉恶犯罪集团的42名被告人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判决邱士平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邱士平等人涉恶传销案件主要特点

  (一)邱士平等人传销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社会影响恶劣、关注度高。该传销组织分工明确、层级明显、手段恶劣,是以邱士平为首,以李迪、李林德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目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传销组织分为经理、大主任、主任、“老板”四个层级,设立多个窝点,以窝点为单位实施犯罪,且各窝点之间相互配合。在该组织中,经理邱士平决定窝点的设立,掌管从被害人处搜刮到的财物和人员分成;大主任分管数个窝点,向经理报告工作;每个窝点设小主任一名,管理日常工作;窝点的女性成员使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以交友、谈恋爱等为名,将被害人骗至窝点;同意加入该组织的人成为“老板”,负责配合主任对新进人员进行控制、威胁、殴打,逼迫新人购买产品。

  (二)被告人均系最初的被害人转化而来。该案中的44名被告人均系被诱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后又自愿加入传销组织的。被告人对传销组织及自身行为的危害有切身的体会和认识,主观意愿是通过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继而转嫁自己的损失。

  (三)涉案事实多、罪名多。该案被告人多达44人,涉及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中涉及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多达22笔。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成为本案办理的重点、难点。

  三、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办理邱士平等人涉恶传销案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一是始终坚持以芙蓉区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为依托,积极对接省、市、区扫黑办,对案件侦查取证、办案协作和疑难问题深入探讨,统一证据标准和定罪量刑尺度,就该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二是部署安排办公室、政工室、法警大队、技术科等部门人员分担后勤、宣传、保卫等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最大限度地形成了芙蓉检察工作合力。三是开庭前提请区政法委召集区法院、公安分局、交警队、电力局、医院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就开庭当日被告人的押解、司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法庭电力供应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二)成立专案小组,创新“总—分—总”办案模式。成立由公诉科科长牵头、公诉科四名办案骨干组成的专案小组,具体办案中采取“总—分—总”的模式,探索出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将一案拆分为五案,由五名专案组成员分别对五个窝点的被告人进行审查。基于该案犯罪事实有多处重合,起诉时,专案组又将五个案件整合,最终起诉书清晰、简明地展现了该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集团的特点。这种“由总到分,再由分到总”的协调安排有效分担了各承办人提审、审查案卷的工作压力,又确保能快、准、稳地认定犯罪事实和审查相关证据,是该院办理此类特大涉恶传销案件的一大创新。

  (三)理顺侦诉关系,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侦查阶段专案小组提前介入案件,及时掌握侦办案件的瓶颈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协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中,迅速理清传销组织的层级条线和人员构成。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了以窝点为单位,由辖区内五个派出所分别对一个窝点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基本思路。同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要求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为之后案件的审查和庭审夯实了证据基础。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成功追捕到该案首要分子邱士平,使整个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犯罪手段、人员分工清晰地浮现出来。

  (四)推进认罪认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依法审查和认定证据,对证据不足的事实和人员坚持疑罪从无。二是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如首要分子邱士平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认罪认罚,对抢劫罪有异议,那么,仅对其前两个罪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三是根据不同层级和各层级人员所起的作用予以区别认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在主从犯认定中,邱士平为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主任以上级别的7人为主犯;“老板”级别的36人为从犯。四是联系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通过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增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的认可度,42名被告人对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首要分子邱士平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两个罪名和涉及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这一做法不仅从内部瓦解了该犯罪集团,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更为庭审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五)强化庭审效果,确保各项工作掷地有声。一是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部分争议问题。该院在开庭前主动要求法院召集庭前会议,检察机关与该案近二十名辩护人就该案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方式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二是制定完备的出庭预案,强化庭审指控效果。针对该案涉案人员多、证据材料多等实际情况,庭审时专案组成员围绕“服务庭审、支持指控”的思路开展讯问、举证、示证工作,证据出示详略得当。针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抢劫罪犯罪事实,公诉人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并运用多媒体示证,直观展示证据,增强指控效果。三是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不仅有力地指控了犯罪,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宣讲了传销行为的危害性。从事实和证据上考虑到大多数被告人都是由被害人转变而来,主观恶性不大,仅认定被告人邱士平、李迪犯抢劫罪,对其他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彰显了司法的温度。42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均表示认罪悔罪。

  (六)注重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该院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工作,庭审及判决情况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湖南经视等电视台播出,相关报道也在法制周报、人民政协网等媒体刊发、宣传。通过以案说法,震慑犯罪,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清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提高自觉防范意识,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和良好形象。

  编辑:张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