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当坚持“以宪法为核心”,遵循我国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塑造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气质品质和整体样态。因此,立足宪法学视角,探究公益诉讼立法的宪法遵循,可以为进一步凝聚立法共识提供积极助力。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之立身之本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宪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基本原则。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快速健康发展得益于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针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此后,党中央陆续出台的多部党内规范性文件为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完善指明了方向。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积极响应党中央指示要求,采取了授权试点、制定单行法、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将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构建了我国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党的领导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活力充分激发的关键所在。党中央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决策部署,契合我国国情实际,确立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检察特色”。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推进了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发展完善。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当坚持的原则与规范体系的立身之本。
以人民为中心: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之根本目的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党和国家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始终奉行人民至上,牢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保障人民当前与长远福祉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明确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赋予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全新意蕴,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的最本质特征,也为推进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将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衡量指标。
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在我国语境下的新实践。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纵览检察公益诉讼的领域范围可以发现,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诸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公益诉讼领域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涉及不特定个体的生命健康、成长发展、隐私保护等核心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检察公益诉讼成为保护不特定个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诉讼。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行使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下,检察机关承担依法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相较于检察机关在传统三大诉讼中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中被赋予了更具广泛性的公益保护职责。此外,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遵循以人民为中心,也可以根据“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内涵延伸,为今后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拓展提供合法性依据。
进言之,检察机关在法定授权领域中,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公益诉讼,实质上起到了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效果。基于此,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可以被视为一种司法与民心“双向奔赴”的新型“回应型诉讼”。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强化相关的规范供给。
权力监督与制约: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之基本逻辑
在国家权力层面,我国宪法既是“授权”宪法,也是“限权”宪法。我国宪法设置专章明确了国家机关的基本设置,并将国家权力授予相应的国家机关,由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与此同时,我国宪法中也制定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条文,旨在通过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自建立之初,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就被赋予了深化权力监督与制约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并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申言之,党中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初心”——是通过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助力化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现象。
综上所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重要规范体系。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通过司法程序完成保护公共利益的任务、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完善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应切实贯彻落实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优化检察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公益诉讼路径。
法制统一: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之有机统一
法制统一原则的出处是我国宪法第5条第2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统一原则承认不同领域和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要求各级法律规范应抽象统摄在国家法治的宗旨之下,形成有机统一的规范集合体。整体来看,法制统一原则具有较强的层级性和协调性。层级性指纵向结构上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强调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上下一体”。协调性则要求在横向结构上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应相互配合协调,实现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左右协调”。
检察公益诉讼法作为新兴立法,也应当注重其与高位阶法律规范和同位阶法律规范的关系。具体来讲,在纵向上,检察公益诉讼法可以视为宪法规范体系在公共利益司法保护领域的具体化和精细化。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等高位阶国家法律规范为依据,将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中包含的公共利益保护、检察机关职责等内涵,准确转化为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本,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正当性依据。在横向上,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注意与其他国家法律规范、党内规范性文件等之间的协调。比如,检察公益诉讼法与现有三大诉讼法的差异,与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领域法律规范的兼容,以及与涉及公益保护的党内法规之间的协同。
概言之,公共利益保护领域中的“法法”统一协调,是确保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必备前提。
结语
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是我国法治文明的智慧结晶,是公共利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系统展现。“以宪法为核心”是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宪法原则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实践,凝练检察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完善的宪法遵循,可以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坚实的正当性依据和可行性保障。
[作者分别为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助理(挂职),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资助“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宪法文明新形态研究”(项目批准号:24VRC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