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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追回106万
2021-02-04 16:00: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拖了六年的罚没款终于追回了!”近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电扬中市检察院感谢检察官持续跟踪监督,日前他们已经收到了被执行企业的106万元结案款。

  2014年2月,扬中市某水泥厂在生产许可证到期且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的情况下,无证生产水泥共计3000余吨,扬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2月因机构改革并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水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没款共计89万余元。“当时水泥厂表示经营遇到困难,向我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被批准后于当日缴纳了23万余元罚款,余款66万余元未缴纳。”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忆起当时的情况。

  此后,水泥厂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无奈之下,该局只得于2014年9月向扬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水泥厂缴纳剩余罚款66万余元,另加处罚款60万元,扬中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法院冻结水泥厂银行账户强制执行21.5万元后,水泥厂再次表示陷入了资金紧缺的生产困境,法院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为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市场监督管理局便向法院提出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待水泥厂资金情况好转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事情一拖就是六年,2019年,扬中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了该案。办案检察官在仔细翻阅案卷材料、走访银行调查取证后,发现水泥厂的银行账户在2014年11至12月间竟连续有大额款项进出,其账户最大余额出现在2014年12月25日,当时余额为300余万元。

  查清水泥厂全部的银行账户流水后,2019年7月,扬中市检察院向扬中法院发出了恢复该案强制执行程序的检察建议:扬中市检察院认为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该案具备执行基本条件,建议法院继续对水泥厂尚未缴纳的款项实施强制执行。

  为了第一时间掌握案件进度,扬中市检察院对此案持续跟进监督,多次与法院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交流探讨。2020年11月,承办检察官核查银行账目后发现,该水泥厂已具备履行能力,遂向扬中法院再次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恢复执行程序。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迅速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将剩余106.436万元案款执行到位并及时发放给了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更彰显了检察监督的价值,对违法的市场主体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