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季军)盐城市大中地区检察院近日出台了《检察提示函适用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检察提示函的适用范围,发现监管场所执法和监管活动有可能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工作漏洞或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及时提示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规范制发流程,严格落实职权清单要求,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予以纠正的,不得以检察提示函方式代替。强化督促落实,提示函发出后,应通过专项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等方式,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提示单位及时有效落实。
盐城大中检察提示函规范适用
2020-05-25 09:5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编辑:张晋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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