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 王威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相互监督制约,对于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和完善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
增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强化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理念。检察机关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在准确指控犯罪,加强刑事裁判结果审查的同时,还要注重审判活动中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庭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形,要运用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纠正。要合理出具量刑建议,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对有重大影响和在基本事实、证据认定、定罪量刑方面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促使审委会在讨论研究案件时更加严格、更加谨慎、更加全面,从而使法检双方在领会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司法的层面消解分歧、达成共识。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精力一直放在刑事诉讼领域,要尽快改变这种“重刑轻民”的法律监督格局,推动加强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可在同级法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室,将检察室建设作为实现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的有力抓手。探索设立网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平台,收集监督线索。要强化民事专项检察,针对社会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开展诸如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以及支持起诉等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为立法确认,这一立法变革将带来检察业务格局的重大突破,公益诉讼由此成为新时代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中立裁判的前提下,要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汇聚公益保护的合力。
深化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全面推行监狱巡回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驻”的便利,主动发现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突出问题,防止有钱人、有权人成为法外之人。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要用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限的侦查权,进一步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刚性和力度。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要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转型发展,提升控告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完善纠防冤错案件长效机制,强化权利救济保障职能。
审判机关则可以通过严格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强化对检察机关的实质性制约功能。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注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据认定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官认证标准展开证据的收集及审核工作。二是坚持控辩平等原则,重视辩护辩解意见。将庭审作为控辩双方平等抗衡的主战场,构造出“以庭审为中心”的“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三是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防范冤假错案。四是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敢于宣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