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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杨敏:监检衔接视角下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配合衔接和完善路径
2024-06-26 09:20: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来源:《江苏法治报》

  联络员:杨敏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提前介入、案件交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对接。相继出台的规定对两者的启动条件、具体流程、监检双方各自的职责以及相互间的衔接、文书与强制措施的流转等操作层面的事项进行细化。为了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价值和功能,还需要从以下方面不断完善和提升:

  一是树立科学的办案理念,正确认识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证据衔接。对检察机关而言,应当严格按照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各自的启动条件,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案件办理、有利于查明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角度出发,客观、准确地选择适用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不因审查起诉期限紧张、担心自行补充侦查效果不佳或者适得其反、顾虑与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可能削弱对提前介入工作评价等因素,而不适用或者有失偏颇地适用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

  二是宏观层面上,监检双方应当对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程序把关形成共识。一方面应当允许合理的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率。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翻供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理由、监检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等因素,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就成为了必要程序。另一方面要避免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泛化和滥用。在适用时应当坚持审慎性、必要性和适度性,尤其要避免发生以增加流程来缓解办案期限紧张的情况。

  三是强化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的检察履职能力。妥善处理好提前介入引导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关系,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审前的主导作用和能动作用。尽管退回补充调查以监察机关为主,自行补充侦查以检察机关为主,但检察机关作为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启动主体,应当在程序启动前、适用过程中以及程序终结的全程增强主动性。首先,检察机关需要正确认识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熟练掌握各自的适用条件,并分情形选择最适宜的补充核实形式。其次,检察机关需要充分重视退回补充调查提纲、提请自行补充侦查报告、自行补充侦查终结报告等文书的质量,在撰写文书的过程中进行逻辑的反复论证,有效利用文书传递审查思路,释法说理并最终实现查漏补缺的目的。最后,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要主动、及时地关注补充调查的进展,避免程序期限的虚耗,并加强对退回补充调查结果的把关,避免程序流于形式,对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应当有意识地开展效果评估,确保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规范化适用。随着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渐趋成熟,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程序过程中的引导和对接,促进信息共享和畅通,及时研判和解决新问题,从而有效实现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的目标。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