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决定在扬中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选用分离、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0名。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优先考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具有法律、医学、环保、财经、建筑、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选任程序
(一)公告发布
在本单位公开媒体平台发布选任公告,明确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任职期限、报名时限、报名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二十日。
(二)选任方式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听证员参选人应当填写《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意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
本院对听证员参选人的报名材料等进行审查。
(四)考察与公示
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考察内容包括听证员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守法情况、群众基础、业务技能等。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选任听证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开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任命与培训
公示无异议后,由本院颁发听证员聘书。
组织开展听证员初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检察听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规范、职业道德等。
五、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参加听证会,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在听证活动中保持中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三)在听证会召开前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法律和政策,按时参加听证会;
(四)尊重听证参与人权利,保守听证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六)认真听取各方陈述,结合证言和证据进行判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听证意见;
(七)积极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六、任期与管理
(一)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被选任为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自选任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听证员任期内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取消听证员资格】听证员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取消听证员资格,并通知其本人,单位或组织推荐的,同时通知其单位或组织。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检察机关听证员库。
【决定出库】听证员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以上无故缺席;
4、存在不认真履行听证员职责的情形;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对于取消听证员资格或者决定听证员出库的,听证员应当交回相关聘任证书、履职证件等。
七、工作保障
(一)设立专门的听证员联络办公室,负责听证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建立听证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补贴。
(三)加强对听证员的履职保障,确保听证员在履职过程中依法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八、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单位、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报名。
(三)报名材料
本次报名材料采取邮寄、邮箱或现场报名。
报名人员均需填写《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可在文末自行下载或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领取),《登记表》需加盖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公章。报名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
1.以邮寄、邮箱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式2份;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
(6)开具的三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2份。
2.现场报送报名材料的,应现场提交以上材料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邮寄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扬南路58号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邮编:212200,收件人:综合业务部,联系电话:0511-88223992。
联系邮箱:yzjcybgs@163.com。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