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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公告
2025-07-04 16:43:00  来源:扬中市检察院

  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决定在扬中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选用分离、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0名。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优先考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具有法律、医学、环保、财经、建筑、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选任程序

  (一)公告发布

  在本单位公开媒体平台发布选任公告,明确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任职期限、报名时限、报名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二十日。

  (二)选任方式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听证员参选人应当填写《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意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

  本院对听证员参选人的报名材料等进行审查。

  (四)考察与公示

  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考察内容包括听证员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守法情况、群众基础、业务技能等。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选任听证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开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任命与培训

  公示无异议后,由本院颁发听证员聘书。

  组织开展听证员初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检察听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规范、职业道德等。

  五、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参加听证会,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在听证活动中保持中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三)在听证会召开前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法律和政策,按时参加听证会;

  (四)尊重听证参与人权利,保守听证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六)认真听取各方陈述,结合证言和证据进行判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听证意见;

  (七)积极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六、任期与管理

  (一)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被选任为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自选任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听证员任期内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取消听证员资格】听证员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取消听证员资格,并通知其本人,单位或组织推荐的,同时通知其单位或组织。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检察机关听证员库。

  【决定出库】听证员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以上无故缺席;

  4、存在不认真履行听证员职责的情形;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对于取消听证员资格或者决定听证员出库的,听证员应当交回相关聘任证书、履职证件等。

  七、工作保障

  (一)设立专门的听证员联络办公室,负责听证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建立听证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补贴。

  (三)加强对听证员的履职保障,确保听证员在履职过程中依法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八、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单位、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报名。

  (三)报名材料

  本次报名材料采取邮寄、邮箱或现场报名。

  报名人员均需填写《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可在文末自行下载或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领取),《登记表》需加盖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公章。报名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

  1.以邮寄、邮箱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式2份;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

  (6)开具的三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2份。

  2.现场报送报名材料的,应现场提交以上材料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邮寄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扬南路58号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邮编:212200,收件人:综合业务部,联系电话:0511-88223992。

  联系邮箱:yzjcybgs@163.com。

  附:《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7月4日

  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