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孙某龙、孙某某相互纠约至扬中市**街道**花苑**栋**室,被告人孙某某在外望风,被告人孙金龙通过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得戒指、项链等物共8件,经鉴定,前述物品价格为人民币73635元。
2.被告人孙某龙、孙某某在前述盗窃得逞后,二人随之觅得另一户盗窃地点,利用同样的盗窃手段,入户窃得一瓶国台酒,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99元。
案发后,除国台酒之外,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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