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4日20时40分至21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在扬中市扬子东路好歌迪KTV二楼C38包厢唱歌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某先将杯中啤酒泼到被告人王某某脸上,后被告人王某某一气之下用啤酒瓶等物将受害人周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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