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使用自己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皖SL1572的小型轿车,在扬中市**镇**小区内行驶时因鸣笛扰民经群众报警后,被扬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扬中市“国会”KTV拾到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其将该驾驶证上王某某的照片更换成其本人照片。
三个管理 | 圆桌共商提质效 精准讲评促规范
守护百年书声:检察“处方”让文昌宫重获新生
第77次检察开放日 | 镇江暨扬中检察工作通报会在扬召开
宪法宣传周 | 我宣誓
扬中市院微信公众号
扬中市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