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检察院对扬中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明,扬中市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加工过程中含电镀镍及酸洗、碱洗、电解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车间下水道排放到厂区北侧小河,每月所排放废水约3吨。经监测,该单位清洗车间北侧排水管内废水中镍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经向专家咨询,该公司因污染环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为11.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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